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普通合伙制會計事務所--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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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
財產清償順序:
一、個人獨資企業:
(1)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2)所欠稅款;
(3)其他債務
二、合伙企業:
特別注意,合伙企業的財產在支付完合伙企業的清算費用后,清償順序:
(1)合伙企業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
(2)繳納所欠稅款;
(3)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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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只能是一個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國公民,國家機關、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等都不能作為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人。
(2)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3)個人獨資企業的內部機構設置簡單,經營管理方式靈活。
(4)個人獨資企業是非法人企業。?
(1)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只能是一個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國公民,國家機關、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等都不能作為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人。
(2)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3)個人獨資企業的內部機構設置簡單,經營管理方式靈活。
(4)個人獨資企業是非法人企業。?
? ? 個人獨資企業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
《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下列基本原則:
(1) 依法保護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
(2) 個人獨資企業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3)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4)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招用職工;
(5) 個人獨資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
?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國公民。
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個人獨資企業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或者“公司”字樣。
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
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個人獨資企業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或者“公司”字樣。
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
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投資人應當在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上予以注明。
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善意第三人,是指第三人在有關經濟業務事項交往中,沒有與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串通,故意損害投資人利益的人。
第三人:是指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員以外與企業發生經濟業務關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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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
1.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是指個人獨資企業終止活動使其民事主體資格消滅的行為。?
2.個人獨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1)投資人決定解散;
(2)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3)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是指個人獨資企業終止活動使其民事主體資格消滅的行為。?
2.個人獨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1)投資人決定解散;
(2)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3)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個人獨資企業清算:
注意一條: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當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是指從解散日開始計算的五年)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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